
整理“工程項目法律事務協調員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如何防范法律漏洞”中,存在的比較實際的問題,與大家分享
? 簽證有效的人員種類:
? 施工有約定的,根據約定辦理,只有明確授權的人員簽證才有效。沒有約定或
? 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所作簽證是職務行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 工程監理人員在監理過程中簽字確認的簽證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以及工程質量等事實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具有約束力,涉及工程價款變更等經濟決策的,原則上對發包人則不生效。
? 因此,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有權簽證的人員姓名、職務,以免簽證無效的情形發生。
? 損失索賠與追究違約責任的轉化
? 順延工期索賠不同于損失索賠,因“賠償損失”系違約責任的法定承擔方式之一,但“順延工期”并非違約責任的法定承擔方式,故司法解釋(二)中限定順延工期只得依據簽證或索賠,事后則難以通過違約責任的方式主張工期順延。
? 1)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向發包方或監理單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并要求其簽收。
? (2)所有工期順延必須由承包人向發包方書面提出并得到確認。若發包方不確認,根據《解釋(二)》第六條的規定,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可順延工期。
? (3)發生合同價款調整情形時,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方發函。承包人應在設計變更、政策性價款調整、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等發生后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
? (4)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及時向發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并要求發包方簽收。
? (5)關注合同履行,確保關于安全、質量、工期等條款內容的落實,并做好資料管理工作。
? 工期:
? 造價、工期與質量被稱作建設工程的“三座大山”。根據工程是否竣工為標志分為進度工期與合同工期。工期對于建設與施工雙方而言,都顯得十分重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工期延誤具體普遍性,按照產生的原因,可以分為發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客觀原因、不可抗力事件等。工期延誤已經成為困擾眾多施工企業的突出問題,因發包人的優勢地位,合同關于處理工期遲延的約定往往對發包人更有利。工期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工期的起算標準不一致的法律風險;關鍵節點工期和總工期雙倍處罰的風險;過分注重工期延誤原因的實體問題,忽視工期索賠的程序問題;把工期索賠、工期簽證和工期違約等同的風險。
? 面對PPP 項目等投融資類的項目,施工單位一般都要給金融機構出具完工承諾函,如果發生工期違約,就會涉及到資金成本的增加和承擔,投資成本和投資回報的回收,對政府和金額機構的違約責任等。因此,一定要積極預防風險,做好以下工作。
? 1、在合同談判與簽訂過程中,應當高度重視工期延誤處理規則的約定。承包人盡量不做不切實際的工期承諾。
? 2、在施工階段,對發包人造成工期延誤的違約行為進行證據固定。對非因施工企業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應依據合同約定辦理簽證索賠,經發包人書面簽收,并保留相關證據(函件、收文登記等)。
? 3、承包人應及時形成工期順延簽證,明確順延的天數。另外能夠成為索賠、反索賠的證據包括:會議紀要;來往信函;指令或通知、工作聯系單;建設單位批準的總進度計劃、實施計劃、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的各種記錄;工程照片;
? 氣象資料;各種驗收報告等。
? 開工日期的確定:
? 《司法解釋二》第五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 (一)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 (二)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 第六條 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 (三)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實際施工人:
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轉包人、違法分
包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
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是《解
釋一》創設的一個新概念,意在表達無效合同中實際干活的
單位或者個人,實際施工人可能是法人、非法人團體、個人
合伙、自然人等。
《司法解釋一》第1、4、25、26條,
第1條(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第4條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25條 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26條明確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司法解釋二》第 24、25條,
第24條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25條 實際施工人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對其造成損害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行為人使用項目部公章
? 傾向于被認定為表見代理:
? 被代理人授權項目章在委托權限內代表施工企業,但委托事項與權限約定不明確,行為人作為本單位人員使用項目部公章對外構成表見代理。
? 項目印章由被代理人建筑單位持有并曾于具有公示效力的場合對外使用過。
? 被代理人認可行為人以其名義對外實施行為,即使行為人使用了偽造的項目部公章,被代理人也應對外承擔責任。
? 傾向于不被認定為表見代理:
? 行人使用項目部公章對外進行交易,超出授權委托書明確確定的權限和事項,相對人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 項目章特別注明“用于各類合同及經濟類文件無效”字樣。
實際施工人的法律風險防范
1、加強印章管理。在認定是構成表見代理時,項目部印章(及其財務章、資料章、技術章)、分公司印章等公章,是構成表見代理中“權利外觀要件”的重要因素。有時,私刻、偽造但經過正常使用的印章都可能構成表見代理中的表象。
2、加強內部約定及外部公示。可以考慮在內部承合同或項目經理任命狀上明確載明,無權以公司或項目部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和發生交易。此外,企業還可考慮在項目部銘示牌上明確公示上述內容。這方面的工作可以削弱相對人證明具有代理權表象時的合理性,同時增加其主觀善意無過失的舉證難度。
3、加強工程款支付及往來資金的管理。分包商或實際施工人如不以施工企業名義簽約,在對外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加蓋項目部印章,分包人員或實際施工人也非項目經理,施工企業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一旦材料供應商、出租人能夠舉證證明施工企業對其付過款項,則往往可以視為施工企業追認了該合同效力,直接約束施工企業,施工企業需要承擔后續付款責任。
4、加強項目經理、授權代表、負責人的管理。即使沒有印章,但如合同簽訂人具有項目經理或采購員身份的可能構成表見代理,也應加強管理。一是對簽訂合同的人員管理;二是加強對履約相關人員的管理。
5、如果發現實際施工人與第三人相互串通,可考慮及時報警,以幫助施工企業在民事訴訟中爭取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