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本期將推送最高院關于蓋章效力問題的答復,以下內容來自民商事事務,審判研究,所有內容僅供學習,交流。最高法答復明確:只要有代理權,即便蓋的是假章也具有法律效力 (民商事實務 來源 | 審判研究)最高人民法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477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公司行為的認定規則,改變過度強調公章效力的觀念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公司作為個體組織,其表示意思的方式必然要通過特定自然人的簽字或蓋章才能實現。蓋章行為的本質在于表明行為人從事的是職務行為,有代表權或代理權的人蓋章確認的合同,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對于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不宜進行弱化,但可以進行裁判思路上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此進行了明確,即應當著重考察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來認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即便加蓋的是假公章,也應認定其構成有權代表或者有權代理。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痹摋l款是對原合同法第三十二條進行了完善,使按手印與簽字、蓋章簽訂合同的方式并列,也成為法定的簽訂合同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將指導好各級法院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同時不斷研究總結司法實踐中公司行為認定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依法公正審理好案件。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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